以案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中层级较低且仅参与部分行为的被告人, 可不对全部赃款承担退赔责任
来源: | 作者:王冠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2-24 | 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处理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退赔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来认定。参与犯意提起、决定犯罪收益分配、实际参与全部犯罪的被告人,由于其行为与全部诈骗数额之间都有因果关系,理应对全部未追缴到案的赃款承担退赔责任;负责特定地区或者特定门类诈骗行为的小团伙,其成员仅参与部分犯罪行为,仅就该部分行为与主犯成立共同犯罪,并对该部分赃款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被告单位科技公司由被告人曾某、魏某共同成立。在经营期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魏某,由曾某实际控制被告人辛某曾某等为公司员工。为非法牟利,曾某、魏某组织被告人辛某、江某等设计、开发某影音等虚假色情视频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设置付费程序等,虚构充值付费即可观看成人视频的事实,并在网络上推广传播,诱导网民付费,致使众多网民被骗。后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各被告人是共同退赔还是分别退赔,如果分别退赔如何确定各自退赔数额,尤其是从犯如何退赔,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案件判决所有被告人不分份额连带退赔,也有的判决按照获利数退赔。对于轻刑犯责令退赔的执行情况关系其减刑、假释以及刑满释放后的正常生活因而引起了更多重视。

判决所有被告人共同对全部赃款承担退赔责任的方式,理论依据是传统共同犯罪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理论。这种处理方式对于主犯,但对于仅参与部分行为的被告人则不公平。因为他们并未参加全部犯罪行为。判决各被告人按照各自获利数退赔的处理方式亦存在问题,首先获利数受限于证据状况难以准确认定,即便能认定以获利数为基础退赔,可能导致犯罪成本部分无处追缴,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利益。

因此在处理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退赔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来认定。参与犯意提起、决定犯罪收益分配、实际参与全部犯罪的被告人,由于其行为与全部诈骗数额之间都有因果关系,理应对全部未追缴到案的赃款承担退赔责任负责特定地区或者特定门类诈骗行为的小团伙,其成员仅参与部分犯罪行为,仅就该部分行为与主犯成立共同犯罪,并对该部分赃款共同承担退赔责任如因客观原因导致对小团伙的犯罪数额不能准确认定,可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非法获利数以及认罪认罚情况来确定各自退赔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