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无被害人陈述 法院如何认定犯罪事实?
来源: | 作者:王冠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2-24 | 55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害人陈述并非认定诈骗犯罪事实的必要证据,且最终各被告人会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人王某等发现一种虚假数字货币投资平台应用程序,可以通过后台控制数字货币的涨跌及提现,商议合伙利用该APP对境外华人外国人实施诈骗牟利。后王某等人用手机号码注册软件账号,虚构身份与他人聊天获取信任后,以虚假的虚拟货币投资盈利诱骗对方下载APP充值。然后通过后台账号将对方购买的虚拟货币设置为下跌,造成对方亏损,占有被害人的钱财,随后删除对方的联系方式。经鉴定,王某等人骗取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16670元。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等实施诈骗对象为外籍华人或外国人,没有任何被害人的陈述及其佐证材料,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证明

电信网络犯罪行为的实施并不存在现实空间的犯罪现场,而是在网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留下痕迹。若沿用传统的证明模式去证明案件事实面临着很大的难度,要对涉案被害人进行逐一调查取证面临着现实的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因此被害人陈述并非认定诈骗犯罪事实的必要证据且最终各被告人会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此类案件分两种情形:多个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金额、方法等相互印证,查证属实的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据与被告人供述能相互印证,通话记录、银行监控等视频电子证据灭失客观证据能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犯罪事实。二多个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被害人特征、诈骗金额、诈骗方法等细节相互印证,但缺少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不能证明款项来源,在被害人陈述的情形下,这些证据不宜认定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