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网络交易中涉“材质保真险”的诈骗行为 构成保险诈骗罪
来源: | 作者:王冠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2-07 | 40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温某伙同温某某等人,利用保险公司推出的材质保真险,骗取保险金。温某某联系经营汽车坐垫的网络店铺商家周某等人,以需要订购大量汽车坐垫为由,要求对店铺内汽车坐垫投保材质保真险,把坐垫材质参数由原先的PU表层改成牛皮,销售价格调高至人民币750元左右。温某某随后将修改了参数的购买链接发给被告人温某等人,由他们自行下单购买,再以商品材质不合格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约定收取固定的好处费。被告人温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总计4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编造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首先,本案系保险事故:发生了与保险标的不符的事实,保险标的投保的产品是牛皮汽车坐垫,而实际购买到的是PU汽车坐垫。

其次,本案是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了虚假原因。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是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串通一气,故意让卖家虚构保险标的,而卖家根据被告人温某的要求寄送了与投保标的不一样的产品。被告人温某在保险理赔时故意隐瞒原因,属于对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

再者,本案还存在夸大损失。被告人温某在卖家投保时,明明知道是PU表层汽车坐垫,不仅让卖家故意修改为牛皮坐垫,还要求卖家故意将汽车坐垫的价格抬高,从而在理赔时夸大损失。

因此,本案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被告人温某一方面使得其所购商品必然不符合标准,并且为规避商家对商品购买数量的限制,使用大量他人的支付宝账号下单,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存在骗取保险理赔款的故意。另一方面,被告人温某诱使卖家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在理赔过程中,对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导致保险公司认识错误,作出支付赔偿金的处分财产决定。保险公司合法财产权益已受到侵害。故本案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