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骗取虚拟货币行为是否构成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来源: | 作者:王冠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2-24 | 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个人持有的虚拟货币可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与金融监管政策也并不冲突。相关政策并未禁止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也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仅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这仅影响其作为虚拟货币的交换价值的实现,并未否认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其他权能。

被告人冯某伙同代某等通过向他人发送“木马”程序从而获取他人电脑内信息,随后采用各种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中,代某发现被害人周某电脑内通过网络社交账号与他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聊天记录遂伙同冯某等,冒充周某网络社交好友并组建网络社交群聊,由被告人冯某远程操控被害人周某某的网络社交账号进入该群聊。代某冒充周某网络社交好友,以要和周某交易虚拟货币为幌子,骗得被害人周某从他人处以人民币2763047元购买的虚拟货币438206个。盗窃虚拟货币通常需要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践中一般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但对于骗取虚拟货币行为则存在定性争议。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模式,即“侵入系统”+“获取数据”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两个要件之间用“或者”相连,具有明显的并列选择性。虽然“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不需要必须侵入、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应当是与侵入、控制功能相似的其他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网络技术手段。

本案中被害人购买虚拟货币后直接转入被告人提供的虚拟货币账户,被告人获取数据的手段不具备技术性,因而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定性为诈骗罪

个人持有的虚拟货币可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与金融监管政策也并不冲突相关政策并未禁止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也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仅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这仅影响其作为虚拟货币的交换价值的实现,并未否认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其他权能。

虚拟货币价值认定在参照传统侵财类案件价值认定模式的同时,需要从虚拟货币的获得、丧失、销赃、市场价格等多方面综合予以认定通常有购买价成本价销赃价约定价市场交易价的中间价等方式